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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限合伙或将夭折

2009-6-3 陈玮

关键字: 陈玮观点 [     ]

目前,随着股市的复苏和创业板脚步的临近,PE又重新热了起来。在走过了跌跌撞撞的10年后,投资人(LP)和管理人(GP)之间还没有建立一种恰当的信任关系,本土的投资还停留在“谁出钱谁管理”的传统思维当中。因此,融资难还一直是摆在本土PE面临的主要问题,投资人(LP)和管理人(GP)一直还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。他们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就似《猫和老鼠》中的Tom和Jerry,分分合合、争争斗斗,演绎着一场有趣的四处找钱又“不差钱”的大戏。

  目前,随着股市的复苏和创业板脚步的临近,PE又重新热了起来。在走过了跌跌撞撞的10年后,投资人(LP)和管理人(GP)之间还没有建立一种恰当的信任关系,本土的投资还停留在“谁出钱谁管理”的传统思维当中。因此,融资难还一直是摆在本土PE面临的主要问题,投资人(LP)和管理人(GP)一直还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。他们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就似《猫和老鼠》中的Tom和Jerry,分分合合、争争斗斗,演绎着一场有趣的四处找钱又“不差钱”的大戏。

  LP的GP化 投资人要决策权

  目前,中国本土的GP在募集资金上总的情况还是问题很多,除了GP本身的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足外,中国的LP大多不喜欢把自己的资金交给别人去管理,所以我们看到中国到处都是投资公司的情况,保险基金虽然已获批可以参与直接投资,但这种最适合作LP的长线资金都纷纷成立公司自己进行投资,民营资本大多也愿意亲自操刀上阵,这就是本土PE单一规模小、总量多的一个原因。即便民间资本交由专业机构管理,在决策机制上LP也更愿意承担一些GP的工作,参与投资决策工作。猫管鼠事、鼠见猫躲,Tom和Jerry的责权相混。

  中国的有钱人越来越多,但愿意做LP的人少。目前,出资的还主要是政府、企业,特别民营企业和富裕的个人。事实上资金似乎并不是主要问题,关键在于LP对GP的信心不足和对PE行业惯例的不熟悉。我们在募资时经常遇的几个问题是:

  1、“我出钱,为什么不能管理?”

  2、“我是第一大投资人,为什么说了不算”

  3、“我为什么不能参加管理,多一个人参与决策不是更好吗?”

  由于中国LP特有的性质,短钱长投是本土PE面临的最大挑战。像社保基金这样的成熟的LP才刚刚开始慎审地进入PE。目前国内的PE基金70%以上的资金来自企业或个人的投资,这种资金最大的特点有两个,一是资金的短视性,投资周期不长,喜欢追逐时间短见效快的项目;二是投资人对管理决策的参与意愿强,LP 的GP化的倾向严重,出钱的人就想管钱。LP对钱的安全性关注高可以理解,但LP对决策的干预度高就使GP的投资变得复杂。要么GP为了对付LP的“关心 ”让所有的LP都参与决策,董事会代替投资委员会,或LP变成GP参与决策,这种决策机制的结果就是损失投资效率和投资阶段后移。要么GP就只投资看得见摸得着的传统项目,放弃高成长的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的项目。还有就是让一部分LP进入投资委员会参与决策,每次投资委员会开的都像是“劝降会”,GP说服 LP投资项目,LP平时不参与项目的DD,就只有凭经验拍脑袋,用做房地产或炒股票的眼光来决定项目投资与否。更为有趣的是,有一家GP碰巧遇到一个“认真”的LP,Tom和Jerry一旦较真起来,好戏就开场了。GP做完DD提交投资建议书后,LP也会组织自己的人马对项目进行重新DD,以此来“验证”GP的结果,搞得项目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,今天接待GP,明天接待LP,这种投资就会变得像小沈阳的小品一样“趣味无穷”。

  LP与GP之间还有一个矛盾的焦点就是对管理费的提取。为什么要按照承诺资金提管理费?管理费为什么要提2.5%?能不能按照资金到位来提管理费?管理费能不能在有投资收益时再提?在中国谁出钱谁就是老板,谁出钱多,谁的嗓门就应该大。由于Tom权大,Jerry只好妥协,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本土创造了PE界最多的管理费提取方式:有按承诺资金总额提取的,有按实际出资额提取的,有按实际投资额提取的,还有不提取的,五花八门,煞是好看。

  模式之争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

  还有一个困扰PE的问题是依托什么法律、采用哪种组织形式成立PE?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出台前后,公司制是PE的唯一选择,但2007 年合伙法生效以后,问题似乎变得复杂起来,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的模式之争就没有停止过,加上证监会目前还没有给有限合伙方发IPO的通行证,市场上对有限合伙的质疑声音一直不断。很多GP在募资时,投资人都会提出有限合伙的所谓“合法性”问题。更让有限合伙制PE尴尬的是,这种组织形式在投资时还会受到包括项目方、投资银行、甚至律师的质疑和抵制。有限合伙制现在的遭遇使《合伙企业法》的地位受到了挑战。

  让有限合伙制PE感到不安的还有目前的税收倾向。2007年2月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《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 [2007] 31号,下简称“31号文”),明确对公司制的创业投资在符合条件的投资予以税收优惠,而且为了强化这一税收优惠的实施,税务总局又在今年的4月30日下发了《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9]87号)对31号文进行了明确。并且2007年新通过的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和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都明确合伙制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。这就造成了在中国境内从事PE业务,由于采用不同的法律形式其税收优惠待遇不一致的情况。更让有限合伙制PE尴尬的是2008年12月,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《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简称2008年159号文),这一通知的主旨被业内人士广泛理解为重在防范合伙企业避税偷税,因此,它不仅没有对PE提出新的税收优惠,相反,在一些问题上更加重了PE对税负的忧虑。加上在《合伙企业法》生效近两年后,有关有限合伙制PE机构开设证券帐户的技术问题还在程序审批当中,所有这一切现象都让人不能不怀疑有关部门有“挺公司制压有限合伙”之嫌。目前很多新设立的PE机构都采用了这一组织形式,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的统计,截止到2008年有限合伙制PE机构已经占到了全部PE近25%的比例。如果有限合伙制得不到相应的鼓励和支持,这种依《合伙企业法》设立的组织形式就有夭折的风险。

  原本有限合伙制作为PE的一种法律组织形式是国际上主流PE采用的一种募资、投资和管理的模式,是一种通行惯例,它与公司制一样也是投资人和管理人对PE的一种选择。与公司制相比,除了不存在重复课税的好处外,LP与GP清晰的责、权、利关系,及良好的决策机制,可以将有钱的人(LP)和有投资管理经验的人(GP)更好的“捆绑”在一起。公司制也是一种PE组织结构,它是按照公司法要求的股东会、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三层次的治理结构来进行投资管理的运行机制,我们认为这两种法律形式都应该作为LP和GP自愿选择的组织形式,都应该得到鼓励和平等对待。据悉,证监会等机构已经在着手解决有限合伙制 PE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问题,我们渴望不久的将来可以在IPO的上市公司中看到有限合伙制PE的身影。

  注:来源于《融资中国》 2009年06月03日 相关报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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